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廖珍梨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藝術傳家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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