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廖珍梨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藝術傳家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勞小字第24號
原 告 廖珍梨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藝術傳家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