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劉坤助
被 告 陳志杰 即 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7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