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8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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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黃維貞
被   告  劉俊廷
       劉家裕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8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何慧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何慧娟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何慧娟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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