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2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彬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425號、111年度偵字第2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彬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無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供販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34分許,與告訴人 陳尚立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告訴人佯稱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供販賣,使告訴人陷於錯誤,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價格交易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5公克,並於匯款後將該毒品送至告訴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宿舍,惟於告訴人匯款8,000元至被告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後,被告復稱因拿不到便宜之毒品,告訴人遂要求被告將匯款8,000元匯還,被告接續佯稱其毒品上手僅退還6,500元,故匯還6,500元至告訴人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內,復於110年7月29日凌晨2時34分許,以LINE聯繫告訴人佯稱已找到上手可以取得毒品,致告訴人再匯款6,5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被告並謊稱同日上午7時會將毒品送至上開告訴人居所,屆時卻未交付毒品亦未返還該匯款,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尚立於偵查中之證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陳尚立,陳尚立轉帳給我的8,000元是我向陳尚立借款,我沒有誆騙陳尚立要交易毒品、沒有施用詐術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陳尚立為朋友關係,陳尚立先於110年7月28日匯款8,0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被告復於同日21時許,自其台新銀行帳戶轉帳6,500元至陳尚立國泰世華帳戶內;嗣於110年7月29日3時許,陳尚立再自其國泰世華帳戶內轉帳6,5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內等情,為被告所是認,經證人陳尚立證述綦詳(見他字8741卷第29至30頁、111至113頁,他字5931卷第14頁),且有前揭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21425卷第83至85頁、87至89頁、91至95頁),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詐欺取財或得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予行為人,始克成立。所謂施用詐術,其重點在於行為人有釋出不實資訊予被害人,因而致被害人作成決策時有所誤認,因而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因此施用詐術之方式不以口頭或書面之言詞為限,舉凡行為人之舉動,若對被害人散發不實資訊,並進而影響被害人之決策者,均屬所謂施用詐術之行為。又參酌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交易之當事人應自行考量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交易內容之投資報酬率、資金風險等等因素,除具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有無法依約履行之情形,即應成立詐欺罪,否則刑事詐欺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且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民事債務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縱令是出於惡意不為履行,苟無足以證明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據,亦僅能令負民事之遲延給付責任,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本件被告辯以其收受陳尚立8,000元之原因係借款而非與陳尚立交易毒品,從而,本案之關鍵問題即在於:陳尚立交付被告8,000元之原因為何?若陳尚立係為向被告購買毒品而交付款項,被告斯時是否確有出售毒品之能力?
(三)經查:
1、陳尚立交付被告之8,000元,係毒品交易價金:⑴證人陳尚立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稱:我
是於109年間在台東執行刑期時認識李志彬的,我出監後仍與李志彬有聯絡,並且持續向李志彬購買毒品施用,毒品交易模式是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交易的細節,我會轉帳交易款項到李志彬指定的金融帳戶內,李志彬再交付毒品給我,我們以此交易模式買賣毒品已經很長一段時間,除了此次交易並未拿到毒品外,其餘交易都有順利拿到毒品等語(見他字5931卷第4至5頁、14至15頁,他字8741卷第111至113頁,易字卷第136至148頁)。
⑵再比對如附表所示,被告與陳尚立自110年5月間
迄同年7月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陳尚立之對話係聯繫毒品交易交易事宜乙節,應可確認,復依其等對話內容所提及匯款時間進一步核對被告申辦、持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見易字卷64至67頁),亦與其等對話內容所提及之交易款項相符,可知被告與陳尚立於上開期間之金錢往來,均係為交易毒品所生金流,而非單純金錢借貸關係乙節,洵堪認定。
⑶本案被告於110年7月27日與陳尚立對話經過,核
與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毒品模式無異,且亦無提及任何關於金錢借貸之內容,是證人陳尚立證述斯時對話亦為交易毒品之情節應與真實相符,是被告所收受陳尚立交付之8,000元,係毒品交易價金無疑。
2、承前所述,被告於110年7月27日與陳尚立討論交易第二級毒品細節時,依其等交易模式可知被告確實有能力向毒品上游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出售予陳尚立等情,應堪認定。則被告與陳尚立於通訊軟體中成立以8,000元代價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時,尚難認被告有何對陳尚立「施用詐術」而致陳尚立「陷於錯誤」之客觀情形甚明。本件被告與陳尚立合意交易第二級毒品並收受陳尚立價金時,既無施用詐術,且依被告與陳尚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確有調貨不及之情形,是被告並非毫無出售第二級毒品之能力,僅因被告嗣後並未交付毒品或退款致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自不得僅以被告事後有違反毒品交易合意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罪故意。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述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施以詐術,告訴人交付款項有何陷於錯誤,是難認被告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犯行,應認舉證未足,而難以該罪相繩。此外,本院依現存卷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前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職權告發部分:另依告訴人陳尚立之證述,復核以卷內相關證據,被告與陳尚立成立交易第二級毒品之合意並收受價金8,000元,惟並未交付第二級毒品部分,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爰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蔡孟利偵查起訴,檢察官劉倍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徐雍甯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對話人卷頁位置陳尚立李志彬15月6日週四明天幫我跑一趟跟上次一樣好...早上去跑可以嗎?只要是你的一句話,就算把腿給跑斷了,也是我的榮幸呢!偵字卷第59至67頁25月7日週五出門去幫你處理囉要幫你在路邊撿個氣球上去嗎35月14日週五在嗎?明天幫我跑一趟,半個,我先轉1萬9給你可以嗎?---------------------對了,你要先跟對方說不好可以換,上次那個會睡覺---------------------我直接轉2萬1給你好,明天再拿一千給你(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那是早上送去給你嗎?-------------------沒問題,等一下就幫你問-------------------(載有郵局帳號提款卡照片)馬的,說台式保固要2222弄好放廠裡了,明早下班就過去偵字卷第73頁、77頁、79頁、81頁46月3日週四明天幫我跑一趟,一萬就好沒錢了只剩一萬好哇偵字卷第89頁、91頁56月4日週五 阿彬 有需要我先轉錢過去你帳戶嗎?需要的話我明早就轉--------------------阿彬我身上只有10300已經全部存到你戶頭,請查收,到時你再直接過來好喔!先轉一下,不然早上下班過去會不夠錢的,轉好再跟我說一聲-------------------一萬是嗎好喔!一早就過去偵字卷第91頁、93頁66月16日前某日我匯8000給你好嗎?我自己留400吃飯,你先幫我出2000好,我要去捷運站匯,那裏的才能領百元--------------------看有球嗎?帶顆給我我轉好了---------------------6月17日週四我轉2000還你了好啊匯好跟我說一聲------------------啊..沒有吔!早上再問他們那看有嗎-----------------那天幫你墊的那二千,記得這幾天要匯來給我哦!不然身上剩沒多少錢可用,再麻煩你囉...謝謝偵字卷第97至105頁76月26日前某日阿彬,你上次問到一半只要18000的再幫我確定一下---------------------我身上也沒東西了才要湊錢請你幫忙拜託你了!反正一半就18才要處理,沒有就算了好等下幫你問-------------------說漲價了(傳「少清」對話截圖)21,已經殺不下去了。那就不要囉!偵字卷第107頁、113頁、115頁86月26日週六18但的還有嗎?來一份問一下21要嗎?不要就推掉囉!真的全部都漲了,有的還到25呢!偵字卷第117頁、119頁96月29日週二只有11000我們實拿8個看要嗎?球又破了,沒球了------------------8.5實的8.5你跑一趟可以嗎我等等去轉給你可能只有11000,先幫我出500要帶顆球來哦,不然沒得用確定11500實的8.5我現在去轉他說最後底線11500不可能再低了---------------好,8.5對偵字卷第121頁、123頁、125頁、127頁107月3日前某日轉好7000了好的。他還在睡覺喔!所以你要等我一下下,只要他回電,我就馬上幫你處理送上去OK偵字卷第133頁、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