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延長羈押。茲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