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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