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乙○○
戊○○丙○○上1人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俐伶 律師被告己○○
樓被告庚○○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04號、95年度偵字第8628號、95年度偵字第8629號、95年度偵字第863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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