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2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中關於不動產基地座落「台北縣○○鄉○○段埔頭坑段44-24,45-13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鄉○○○○段埔頭坑小段44-24,45-13地號」;關於建物樓層面積合計「一樓層:70.63」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樓層:70.6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