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之3(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律師被告乙○○
戊○○丙○○上1人選任辯護人 尤雯雯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俐伶 律師被告己○○
樓被告庚○○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鄭秀珠律師,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為尤雯雯律師,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為林俐伶律師,被告己○○、庚○○之共同選任辯護人為林建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丙○○、丁○○、己○○、庚○○選任辯護人之漏載,爰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特此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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