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訴人己○○
號被上訴人乙○○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同上被上訴人丁○○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戊○○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羅培昌
法官簡燕子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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