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45號原告頂上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會計師)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劉宜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有關罰鍰部分之裁判,須以原告是否有未依規定取得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而應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該項不得扣抵之銷項稅款一事為斷,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66號營業稅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66號營業稅事件業已終結(卷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045號判決參照),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莉莉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