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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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5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44歲
統一編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白德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檢察官認涉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等罪而提起公訴,嗣經原審法院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等罪而量處罪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嗣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於95年11月18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1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業經本院認涉犯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量處無期徒刑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朱光仁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