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涉加重竊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查被告丙○○、甲○○、乙○○前揭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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