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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