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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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權人 吳貞慧
債務人 蘇建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開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爰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利息起算日以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期為準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0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2
30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3
37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