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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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權人 吳貞慧

債務人 蘇建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開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爰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利息起算日以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期為準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0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2

30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3

370,000元

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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