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9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蕭能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萬4,500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8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萬6,813元(計算式:12,694,500元×1/8=1,586,81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194,500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500,000元

共計:12,6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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