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興前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由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91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嗣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料(含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下稱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宜蘭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㈡-㈥、宜蘭監獄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接受認知輔導教育課程】、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宜蘭監獄之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妨害性自主收容人切結書及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以及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三、至於聲請人雖另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本院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是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惟本案受刑人所涉家暴妨害性自主暨家暴傷害等案之被害人,均係其已成年之配偶,未涉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見本院卷第27頁之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是本院尚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命受刑人遵守相關事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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