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加添
上列上訴人與 陳聘間 因99年度屏簡字第355號確認土地通行權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4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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