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陳加添
上列上訴人與 陳聘間 因99年度屏簡字第355號確認土地通行權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4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