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毛清淇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伍
    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30巷1號)補繳貳仟伍佰玖拾元。又本
    件相對人係附卡持有人,請自行斟酌附卡條款有無無
    效事由,併予敘明。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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