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呂愛平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年
三月一日北縣警板刑字第100000849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呂愛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呂愛平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100年2月24日晚上19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2段94號2樓「清靜養生館」。
(三)行為:以俗稱全套即姦淫新台幣3000元之價格,意圖得利
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即男客 劉曜豪 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一份等附卷可
稽。
(三)被移送人以俗稱全套即姦淫新台幣3000元之價格,意圖得
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後,為警查獲。
(四)新台幣3000元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3000元,係被移送人呂愛平違反本法所得之物,均依
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