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33號
原 告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被 告 蘇育民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又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5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
序審理;嗣於審理期間因追加本於同一基礎原因事實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訴之聲明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
00000000元及利息,而原告之追加請求係與原起訴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使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亦尚無礙被告防禦與訴
訟終結,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繼續審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