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調字第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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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司鳳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壬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化
  代 理 人  陳松青
  相 對 人 高雄市大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錦泰
  代 理 人  黃義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調字第1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7日下午3時1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曾秀鳳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陳松青 到
相對人代理人 黃義和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陸萬肆仟
  肆佰叁拾陸元整,給付方法:捌佰陸拾捌萬零柒佰壹拾元整
  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由相對人給付予聲請人並收
  受完畢,餘額叁佰壹拾捌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整,相對人於
  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陳松青
           相對人代理人 黃義和
           調解 委員 洪慶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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