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6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被告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