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黃品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22、24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品澔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