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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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05號原告梁 耿嘉
陳盈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穩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然本件原告請求短少工資、加班費、違法轉嫁 勞健保 、違法扣減薪資等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依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原告│短少工資│加班費│違法轉嫁│違法扣減│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之│得暫免之│應繳裁判││號││││勞健保遭│薪資│額合計(C│第一審裁判│裁判費│費(F)││││││扣金額││)│費(D)│(E)│【計算│││││││││││式:F=│││││││││││D-E】│││││││││││││││││││││││├─┼────┼────┼────┼────┼────┼─────┼─────┼────┼────┤│1│ 梁耿嘉 │180,282│435,313│764,820│事後補陳│1,380,415│14,761│9,841│4,920│││││││││││││││││││││││├─┼────┼────┼────┼────┼────┼─────┼─────┼────┼────┤│2│陳盈毅│0│400,736│153,046│104,000│657,782│7,160│4,773│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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