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原告 徐敬浩 被告 黃逸平
黃逸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蔡鴻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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