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
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溪口鄉妙崙村三七之二號)為聲請人之母,前經本院宣告禁治產,由配偶 楊仕龍 擔任監護人,然楊仕龍已死亡,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丙○○之監護人等語。
三、查丙○○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禁字第二三號宣告禁治產,由配偶楊仕龍擔任監護人,然楊仕龍已死亡之事實,此有戶籍謄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本院八十八年度禁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為證。又丙○○之配偶楊仕龍雖已死亡,然丙○○尚有父親 蔡炎茂 ,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足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規定,蔡炎茂即係丙○○法定之監護人,無須指定。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