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甲○○
丙○○○共同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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