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О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另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四七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被告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解送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有上開刑事判決、該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二、五二、五三頁),並經本院先行聽取被告意見(見本院卷第五十頁),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李東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