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十四次三年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NU000560、NU000561號),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0三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聲請假扣押,曾提供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十四次三年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號碼NU000560、NU000561號)為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九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業已屆期,急需領回辦理手續,擬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代之,為此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九五號提存案卷審閱結果,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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