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七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關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匯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以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三四六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匯通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存單號碼:0000000)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三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上開定期存單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到期,有變換擔保物之必要,聲請准予以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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