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三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右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二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均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