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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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888元(僅就原審判決應給付被上訴人1098,859元,上訴人僅就逾541,971元部分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