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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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73號原告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劉喜 律師被告丙○○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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