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上訴人 福興 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 林明仁 、甲○○即 吳寓萱 即 吳雪凡 間因88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5,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