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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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債權人 邱國瑞 債務人 陳純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8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請求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號││││││├─┼───────────┼───────────┼───────────┼───────────┼────┤│00│93年12月29日│96,000元│FA0000000│93年12月30日│年息6%││1││││││├─┼───────────┼───────────┼───────────┼───────────┼────┤│00│93年12月29日│200,000元│FA0000000│93年12月30日│年息6%││2││││││├─┼───────────┼───────────┼───────────┼───────────┼────┤│00│94年1月20日│169,000元│FA0000000│94年1月21日│年息6%││3││││││├─┼───────────┼───────────┼───────────┼───────────┼────┤│00│94年1月22日│236,000元│FA0000000│94年1月25日│年息6%││4││││││├─┼───────────┼───────────┼───────────┼───────────┼────┤│00│94年2月20日│200,000元│FA0000000│94年2月21日│年息6%││5││││││├─┼───────────┼───────────┼───────────┼───────────┼────┤│00│94年2月5日│173,000元│FA0000000│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6││││││├─┼───────────┼───────────┼───────────┼───────────┼────┤│00│94年2月18日│236,000元│FA0000000│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7││││││├─┼───────────┼───────────┼───────────┼───────────┼────┤│00│94年3月30日│134,000元│FA0000000│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8││││││├─┼───────────┼───────────┼───────────┼───────────┼────┤│00│94年3月20日│154,000元│FA0000000│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年息5%││9││││││└─┴───────────┴───────────┴───────────┴───────────┴────┘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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