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簡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花簡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835、4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馨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馨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其所屬之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交付給犯罪集團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前某日之某時許,在某不詳處所,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花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藉以幫助該成年人之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如附表所示胡馨提供之上開中華郵政花蓮郵局、合作金 庫花蓮 分行帳戶內。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等5人之財物,侵害該5人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幫助行為一個,雖正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 江佳 樺、 張友銓 兩次交付財物,乃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 江佳樺 、張友銓兩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應各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被告亦只各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再者,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尚佳,然其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予他人詐騙財物,造成犯罪偵查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及告訴人、被害人等5人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犯罪後仍飾詞卸責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有何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詐騙│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匯入帳││號│時間│││地點、方式│金額│戶│││││││(單││││││││位:││││││││新臺││││││││幣)││├─┼──┼───┼──────────┼─────┼──┼───┤│1│100│ 郭維倫 │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2萬9│合作金│││年2││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日晚間6時│9,89│庫花蓮│││月16││員,致電郭維倫向其詐│30分許、│元│分行│││日下││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在新竹市研│││││午1││其前次購物之設定付款│發三路3號│││││時許││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之旺宏電子│││││││款 云云 ,要求郭維倫依│公司、網路│││││││指示以自動櫃員機操作│ATM轉帳匯│││││││取消扣款方式取消上開│款。│││││││分期付款功能,郭維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自其中國信託帳戶匯││││││││款。││││├─┼──┼───┼──────────┼─────┼──┼───┤│2│100│江佳樺│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2萬9│合作金│││年2││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16日晚間6│9,89│庫花蓮│││月16││員,致電郭維倫向其詐│時24分許、│元│分行│││日下││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彰化縣員林│││││午5││其前次購物之設定○○○鎮○○○街│││││時53││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218號、自│││││分許││款,會有彰化銀行人員│動櫃員機轉│││││││協助取消分期付款方式│帳匯款。│││││││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致電江佳│100年2月│2,74│合作金│││││樺詐稱:可藉由自動櫃│16日晚間6│5元│庫花蓮│││││員機操作協助凍結江佳│時27分許、│(聲│分行│││││樺之帳戶云云,江佳樺│彰化縣員林│請書││││││因而陷於錯誤,並○○○鎮○○○街│誤載││││││示分別自彰化銀行及臺│218號、自│為││││││灣銀行帳戶匯款。│動櫃員機轉│2,76│││││││帳匯款。│2元││││││││,應││││││││予更││││││││正)││├─┼──┼───┼──────────┼─────┼──┼───┤│3│100│張友銓│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12元│合作金│││年2││佯稱係雅虎拍賣客服人│日晚間某時││庫花蓮│││月16││員,致電張友銓向其詐│許、臺灣科││分行│││日下││稱人為作業疏失,導致│技大學內之│││││午6││其前次購物之設定付款│郵局、自動│││││時30││方式有誤,將被分期扣│櫃員機匯款│││││分許││款,並要求告知郵局提│轉帳。│││││││款卡背面之客服電話,││││││││並表示會幫忙聯絡郵局├─────┼──┼───┤││││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100年2月16│2萬9│合作金│││││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郵│日晚間某時│9,89│庫花蓮│││││局主任致電張友銓詐稱│許、臺灣科│元│分行│││││:可藉由自動櫃員機操│技大學內之│││││││作協助取消分期付款設│郵局、自動│││││││定云云,張友銓因而陷│櫃員機匯款│││││││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轉帳。│││││││自其郵局帳戶匯款兩次││││││││。││││├─┼──┼───┼──────────┼─────┼──┼───┤│4│100│ 金佳玟 │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2萬9│中華郵│││年2││佯稱係奇摩拍賣賣家,│日晚間8時│9,89│政花蓮│││月16││致電金佳玟向其詐稱因│27分許、臺│元│郵局│││日7││設定錯誤,導致其前次│北市天母東│││││時20││購物之設定付款方式有│路8巷31弄│││││分許││誤,將被分期扣款,會│口、自動櫃│││││││請郵局跟其聯絡云云,│員機轉帳匯│││││││隨即由另名詐騙集團成│款。│││││││年成員自稱為郵局人員││││││││致電金佳玟詐稱:可藉││││││││由自動櫃員機操作協助││││││││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金佳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100│吳?綺│由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100年2月16│1萬│中華郵│││年2││佯稱係奇摩拍賣賣家,│日晚間8時│8,79│政花蓮│││月16││致電吳?綺向其詐稱因│47分許、宜│9元│郵局│││日晚││設定錯誤,導致其前次│蘭縣宜蘭市│││││間7││購物之設定付款方式有│民權路2段│││││時40││誤,將被分期扣款,會│38巷6號之│││││分許││聯絡銀行幫忙解除扣款│新月廣場內│││││││云云,隨即由另名詐騙│、自動櫃員│││││││集團成年成員自稱為臺│機轉帳匯款│││││││灣企銀人員致電吳?綺│。│││││││詐稱:可藉由自動櫃員││││││││機操作協助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吳?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自其臺灣企銀帳戶││││││││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