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參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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