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機   關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三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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