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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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救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 尹冠翔 間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三號聲請人與尹冠翔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為訴訟救助。惟查,尹冠翔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明,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訴,以無當
事人能力之尹冠翔為被告,其訴訟要件有欠缺,已為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
之訴訟已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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