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埔簡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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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埔簡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予
補充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補充後段「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
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
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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