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