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南
  訴訟代理人  吳元富
  被   告 甲○○即合成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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