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七О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七О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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