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己○○
        丁○○原名陳
        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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