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
被 告 己○○
丁○○原名陳
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