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8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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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八四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
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杭倫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陸仟 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法官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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