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
訴訟代理人 劉子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錦標 、 王秀鳳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二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