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勞簡字第一一號
  訴訟代理人  劉子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標王秀鳳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
補正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二份,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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