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七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送達代收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南小字第七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
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 逸 梅
      法院書記官 孫 鈴 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法官林逸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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