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瑜
史乃文 律師被告 陳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俞秀 被告 蔡榮仁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李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被告 黃財源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吳晋賢 律師 廖傑驊 律師被告 林裕三
劉明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