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民國99年度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9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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